催收租税。租税有科条法规,故称。
宋 郑文宝 《江南馀载》上:“ 钱氏 科敛酷惨,民欠升斗,必至徒刑。 汤悦 、 徐鉉 尝使焉,云夜半闻声若麞麂号叫,及晓问之,乃县司催科耳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以四善、三最考守令:……狱讼无寃、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八:“而身为州县者,又往往急催科,缓抚字,瘠百姓,肥身家。”
催索赋税。
《宋史.卷一六三.职官志三》:「狱讼无冤、催科不扰,为治事之最。」清.陈继辂〈催科〉诗:「催科沿陋习,县官利赢余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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