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字画押。
《魏书·良吏传·羊敦》:“﹝ 羊敦 ﹞出为本州别驾。公平正直,见有非法, 敦 终不判署。”
公文书之年月日,及署名捺印诸事通称之曰判署。
《明律·吏律·公式》:「凡应行官文书,而同僚官代判署者,杖八十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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