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左传•僖公十年》载:晋·献公死后,晋大夫里克先后杀公子奚齐、公子卓及大夫荀息,新君晋惠公即位后杀里克。将杀里克时,惠公派使臣对他说:“微子则不及此。虽然,子弑二君与一大夫,为子君者不亦难乎?”对曰:“不有废也,君何以兴?欲加之罪,其无辞乎?臣闻命矣。”伏剑而死。后用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谓欲加害于人,即使无过错,也可以罗织罪名作为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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